1.引言
首先我们研究战争的各个要素,其次研究战争的各个部分或环节,最后就战争各部分之间的内在联系研究战争整体,由表及里,先局部后整体,先研究简单的再研究复杂的。在研究各个部分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对整体的性质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因为在研究部分问题时必须经常考虑到整体。
2.战争的定义
这里,我们不准备马上就给战争下一个政论性的定义,还是首先谈谈战争的要素——搏斗。战争无非是扩大了的搏斗。假如我们把构成战争的若干个搏斗作为一个统一整体来考虑,那么最好的办法是想象一下两个人搏斗的情形。每一方都力图用自己的体力或者武力来迫使对方服从自己的意志;其直接目的就是打败对方,使对方丧失任何抵抗能力。
因此可以说,战争是迫使对方服从我方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
用科学技术研究的成果装备自己以对付暴力。国际法惯例对暴力行为的限制是微乎其微的,这些限制与暴力虽然同时存在,但在实质上并不能削弱暴力的强度。什么是暴力?暴力是一种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才是目的。为了保证有把握地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使对方丧失抵抗能力。所以从概念上讲,使对方丧失抵抗能力是战争行为真正的直接目标。这个目标替代了上述目的,并把它作为不属于战争本身的东西,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它被忽略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