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之学于道也,未尝以术为讳,审之端之而已矣。得失者,义利之大辨;审之也,毫发不可以差。贞淫者,忠佞之大司;端之也,跬步不可以乱。禄不可怀,权不可怙,君恶不可以逢,流俗不可以徇,妖妄不可姑为尝试,宵小不可暂进与谋。诗云:“周道如砥,其直如矢。”行之家而家训修,行之天下而天下之风俗正,行之险阻而险阻平;可荣可悴,可生可死,而心恒泰然。君子之以学定其心而术以不穷者,此而已矣。乖崖之言术者,此也。则意班史之言术者,亦应未远于此也。平仲所习闻于当世之学者,杨亿、刘筠,彼所谓浮华之士也,则固不足以知学者之术矣。恶足以免于疚哉?
九小人之不容于君子,黜之、窜之、诛之,以大快于人心,而要必当于其罪。罪以正名,名以定法,法以称情。情得法伸,奸以永惩,天下咸服,而小人亦服于其罪而莫能怨。君子非求免怨于小人也,而怨以其理,则君子固任其愆。且使情不得而怨以其理者勿恤,则深文忮害之门启,而小人操此术以致难于君子也,靡所不至,遂以召罗织于无穷。故君子之治小人也,至于当其罪而止,而权术有所不用。不得,则姑舍而待其自毙。苟己无愆,得失治乱听之于理数,不得而无自失,不治而不酿乱,足以自靖而已矣。正大持理法之衡,刑赏尽忠厚之致,不可不慎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