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不准备以某种这样的方式来理解准自然主义的定义,那么,出于前后一致性的考虑,我们必须拒斥相对主义。
对于我们不得不讨论的超出本章以外的课题来说,无论我们是详细说明这些情况并采纳相对主义,还是不作这些详细说明并接受绝对主义,都无关紧要。相对主义的理由相当有力,但我们将看到,这种问题在稍后的文本中几乎不会出现。特别是,在以后的讨论中,我们不必把准自然主义定义的相对主义形式和绝对主义形式区分开来。我们能忽略这一差别的部分原因是,这一差异难以证明;另一部分原因是,具有相对主义意识的读者能毫无困难地提供这种修正(第十四章可能除外,因为那里的情况变化比较复杂)。
为了继续这一论证,让我们假定,我们现在都一致同意,采纳某种元伦理学理论(尤其是第十章所概述的那一种),同时又成为一个非方法论的相对主义者这两者前后能保持一致。尽管如此,非方法论的相对主义仍可能是完全错误的。现在,我们必须考虑这种可能性。我们将如何决定这一点呢?看来还得依赖元伦理学。以韦斯特马克的观点为例,如果所有公正无偏的人的态度达成一致,那么,当某个人永远不可能真的说“我总是对做X事的人感到怨恨”,另一个人却可能就同一X说:“我对做X事的人并不感到怨恨”。这时,根据韦斯特马克的定义,当某个人说“X是错误的”不可能是真的时,另一个人说“X是不错的”就可能是真的。从而,互相冲突的伦理陈述实际上绝不会“同样有效”,相对主义很可能是虚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