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行外婚的规律下,要每代都是父居,女子必须在结婚之后随从丈夫去住,若是夫妇要各从他们的父亲的亲属同居,他们就不能经营共同生活了。反过来说,要每代都是母居,男子必须在结婚之后随从妻子去住。因为这个原因,所以吕叔湘先生翻译洛伊的《初民社会》时采用了“从夫居制”和“从妇居制”作为上述两名词的译文。[69]这译文固然有可取的地方,但是夫妇的随从还是要加上他们和父母的关系才有意义,因为单从夫妇说他们是合组一个新家庭,是两相随从的。而且这两个概念所要分析的主要事实,并不是新家庭所住的房屋或帐篷的所有权是属于丈夫的还是妻子的,也不是,正如林顿教授所指出的,被称作父居的是因为一个女子和邻居的男子结婚时,曾经移动了50码到她的新房里,或是曾走了20里路,渡过了一条河,到她丈夫家去住的缘故。重要的是男女在婚后因居处的关系所加入的合作团体是本来属于男的抑或是女的。洛伊在说明这两种不同的居处时曾就父居的胡巴族情形说:“女儿一出嫁便跟她丈夫到外村去。因此,男人生老病死在同一地点,而女子则一生之大半不住在出生的村落。”[70]这一点实在是极重要的。夫妇既然不能由同一抚育团体里生长出来的人结合而成,结了婚又必须合作同居,所以两人中至少必须有一人,放弃他或她原来的合作团体,结婚之后加入配偶的合作团体。在生活上接触最密的是地方团体,所以父居和母居也成了研究家庭生活的学者所特别注意的对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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