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八款和第九款,全权大臣请求列强在他们相互之间对将予占领的军事据点及保持北京至沿海之间的联系畅通等问题达成一项协议,并将该协议的结果通知清政府。备忘录强调:清政府为了保证对外国人提供保护,将继续采取一切防范措施,而且绝不使外国人有理由担心沿海至首都之间的交通将被切断。经过一年左右的时间并查看事情的详细情况之后,如果列强认为中国人提供的保护已证明确实有效,各国应该考虑撤退占领军。
关于第十款,备忘录认为最近的骚乱是由于基督教徒和非基督教徒之间缺乏和睦所引起的,因此主张制定一项政策以保证这两类人之间相互和睦,并希望列强按照这个意思起草一项专门条款。
关于第十一款所规定的对通商条约及其他事项进行修改的问题,清政府表示愿意对任何有助于双方利益的事项进行谈判。
对第十二款中所规定的礼仪问题,清政府强调:对礼仪的任何修改,都应该等待时机成熟时经过相互讨论之后再作安排。
照会认为:清政府既然已经接受并签署了各国公使提出的缔结议定书,使列强感到满意,那么按照列强提交的十二条议和大纲中的规定,列强当然应该着手考虑完全撤退驻扎在北京、保定府及通州等地的联军,并确定撤退的日期;请求各国尽快将所占领的北京、保定府、天津及其他地方的城墙、皇宫附近地方栈房、谷仓及公共机构交还给中国。照会还强调,最重要的是,在各国撤军之前,应该停止敌对行动,部队不得随意调动,而且不再派兵征伐各州县、地区、城镇,以避免危害农村并在人民中间引起恐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