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2021年4月26日
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4月26日下午对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4月27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司法部、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为其国际航行船舶取得海事劳工证书应当符合的条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该款第二项关于船员在船舶上工作环境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完善,进一步强调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在此方面的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该款第二项修改为: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已保障船员在船舶上的工作环境、职业健康保障和安全防护、工作和休息时间、工资报酬、生活条件、医疗条件、社会保险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