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看,”首席法官兴致勃勃地说,“这件案子案情是够清楚的,唯一的困难是,对于我们面前这个蜷曲在被告席上的无可救药的流氓,这个不知悔改的恶棍,怎样才能给他点儿厉害尝尝。让我想想——他有罪,证据确凿无疑:第一,他偷了一辆昂贵的汽车;第二,他胡乱驾驶,危害公众;第三,他对警察蛮横无理。录事先生,请告诉我们,这三条中的每一条罪行,我们能判给的最严厉的惩罚是什么?当然,不能给犯人任何假定无罪的机会,因为根本不存在这种机会。”
录事用钢笔刮了刮鼻子,说:“有人认为,偷汽车是最大的罪行,确实如此。不过,冒犯警察,无疑应受到最严厉的惩罚,确实应该。如果说,盗车罪应处十二个月监禁——那是很轻的;疯狂驾驶应处以三年监禁——那也是宽大的;冒犯警察则应处十五年监禁——根据证人的证词(哪怕你只相信这些证词的十分之一,我自己从不相信多于十分之一的证词),他的冒犯行为是十分恶劣的。三项加在一起,总共是十九年——”
“好极了!”首席法官说。
“——您不如干脆凑它一个整数:二十年,这样更保险。”录事加上一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