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哲学家们现已明白,精神要求不同于上述观察的另一种观察。可是,正如传统的唯理论(它渗入我们的血液,远远超出我们已知的深度)之所为,进行这另一种观察只是为了思。逻辑学研究的是:总之能够在对象的相互替换中(包括对象之间的关系)起作用的规则;思维行为——由此发掘出对象及其关系——必须在此接受一种考察,它不是将思维行为理解为内心感知的对象,而是在思维活动活跃进行之时把握思维行为,从而使我们注意到思维行为的意向和意指何在。然而,一旦在通过思维行为掌握的实事和实事关联中的差异让位于这种差异,我们在此就不得不排除考虑思维行为与具有个性的思考者的具体联系,而只盯住思维行为的本质性之差异。逻辑学自身的任务在观念对象的关联、命题、由推论得出的命题关系和演绎理论这一切的结构之中,或者确切地说,在这些逻辑的实事关联赖以获得把握的行为之中。
然而,如果仅仅在思维上进行这种观察,并将精神的整个剩余部分托付给心理学,这真是一种无与伦比的专断。它的前提是:一切直接涉及对象的关系,只归于思维行为,与对象相关的任何其他关系则通过直观及其模式、通过欲求、感受、爱憎、首先是通过一种思维行为的中介作用得到实现,这种思维行为使产生于内心感知中的内容(在情感领域则使情感状态)与对象发生关系。可是,个体其实以整个丰富的精神首先生存在事物中和世界上,个体在一切(包括非逻辑的)行动方式中获得经验,这些经验与对行为其间发生在个体心中的事件的经验毫不相关。只有那些在与世界和个体天性的抵牾进行道德较量时发掘的经验,在个体进行宗教活动时(信仰、祈祷、崇拜、爱)取得的经验,在艺术熏陶和审美享受的意识中为我们所占有的经验,才直接授予我们[生活世界的]内容及其关联,而这些关联对于纯思维的态度来说根本不存在,尽管个体完全能够使自己已经淡漠的东西重新成为思的对象;同样,这些关联也绝不可能在我们心中即在内心感知的方向上被发现。如果一种哲学误解并先验地否定对超验的要求(这也是一切非逻辑行动的要求),或者除思维行为之外,它只承认那些直观的认识行为具有这种要求,后者仅在理论和科学的领域为我们的思提供材料,那么,它就注定对整个实事联系的王国一无所知,而进入该王国与符合理智的精神行为并没有什么本质联系。这种哲学好比一个人,他虽然双目健全却视而不见,只想用耳朵或鼻子去感受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