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现有终身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
我国终身教育立法尚处于初始阶段,立法的内容还不尽详实,对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重要性,政府的责任和群众的义务,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和运转等问题规定的还不是很明确,还需进一步修订与提高。
(三)终身教育的立法与法治
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并非一个自发、自然的过程,起码在现阶段,即使在其他发达国家,也远没有达到自发、自然的形成与发展境界。恰恰相反,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必然而且必须依靠法律法规的强制和规范。因此,终身教育的立法与法治问题就成为左右终身教育体系构建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
那么,在我国现有的条件下,如何建立终身教育法律法规机制?又如何贯彻落实这些法律法规呢?我们认为,应从如下几方面着手。
1.尝试建立地方性终身教育法规
我国各地社会发展的特殊历史渊源及现实差异决定了我国各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等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要求以统一标准整齐划一地建立起终身教育体系是不现实的。因此,可率先在各方面条件具备的地区尝试建立适合当地发展的地方性终身教育法规,以规范和促进当地终身教育的完善和发展。这样做有两方面的好处:一是有利于促进条件具备的地区尽快建立和发展终身教育体系,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二是有利于为其他地区及整个国家制定终身教育法律法规提供经验和借鉴,以避免其他地区多走弯路和不必要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