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执行中,对于个人捐赠教育的税收激励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通过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或国家机关进行教育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于企业捐赠教育的税收激励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整体来看,我国个人和企业捐赠教育的税收激励机制并不健全。
第一,应统一相关法律法规与行政规章对于个人和企业捐赠教育的税收激励,提高教育捐赠税前扣除比例,加大税收激励力度。根据2004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个人和企业教育捐赠应享受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而税收优惠的具体实施过程却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进行操作,现行法律法规与行政规章之间存在冲突。同时,根据相关研究,捐赠个人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以激励个人和企业捐赠者对于教育的捐赠,而且扣除比例越大,激励效果越明显。相对于发达国家,中国当前执行过程中对于个人30%的比例和对于企业12%的比例明显过小。例如,美国税法规定,个人向非营利学校捐赠依法享有调整后毛所得50%的税金扣除优惠。因此,需要加大税收激励力度,推动个人和企业教育捐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