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瑞军诉称:2012 年11 月26 日17 时许,尹瑞军在小区菜地与被告颜礼奎妻子发生争执。颜礼奎为报复尹瑞军,持刀将尹瑞军捅伤。尹瑞军当日被送往医院治疗。颜礼奎故意伤害尹瑞军,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起诉请求判令:一、颜礼奎赔偿尹瑞军医疗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费、复印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衣服鞋子损失共计13047.27 元,鉴定后追加请求:误工费18283.87 元、营养费3 330 元、护理费15234.25 元、精神抚慰金8000 元、残疾赔偿金46228 元。二、诉讼费由颜礼奎承担。
被告颜礼奎辩称:一、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的厮打,并非报复;二、颜礼奎已经刑事处罚,只承担直接经济损失,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不予承担;三、原告尹瑞军不存在误工费;四、尹瑞军仅为治疗,其住院实质是空床挂床,鉴定机构检材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