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众思维习惯影响最深的,并且对导致反对当前价值理论这一偏见负有主要责任的那种情况,佩里教授说道,“是那种兴趣或其对象遭到来自道德上非难的情况”[62]。以下无疑是对主张兴趣对象都为善的理论的一种鲜明反驳,它指出:事实上,我们的确认为许多事物是恶的,而不管这个人或那个人对之发生或曾发生过某种兴趣。佩里教授对这一反驳的回应是,在这种情况中,我们进行着一种道德判断,而这种“道德判断不涉及一般意义上的价值,而只涉及价值的一个特殊且复杂的方面……它们不处理每一个体兴趣,而是处理兴趣与复杂意图间的关系,在那里,兴趣与意图是混杂在一起的”[63]。
在回应上述这种反驳时,指出术语“道德判断”具有一种严重的含糊性是十分重要的。这里,存在着三类判断,它们各自被不同的作者称为道德判断。它们分别是:(Ⅰ)那些宣告一行动是正当或不当的判断;(Ⅱ)那些断定行为或意向是道德善的或道德恶的或中性的——即,具有(或不具有)只有倾向和行为才能具有的那种善或恶——的判断;(Ⅲ)那些声称某事物是善的,或不善的,或中性的(无关善与恶)判断。前两种判断可称为分部性判断,在这种意义上,其中每一类判断只适用于一类对象物。第一类判断只适用于被认为是与其动机无关的行为,而第二类判断则只适用于被认为是与其动机相关的意向和行为。第三类判断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分部性的判断;它们可以适用于世上一切事物。人们可以说某些事情——我是暗示美德、知识、有根据的意见和快乐[64],这些事情无论如何都是可以预示的——是善的,而另一些与之相反的事情,如缺乏根据的意见和痛苦,则是恶的,还有一些其他的事情又是中性的,就它们本身而言,尽管它们中的许多事情可能在工具性意义上为善为恶。在作出这类判断中,我们不是在接受一种狭义的伦理学观点,例如,我们可以说智慧和快乐是善的,虽然它们都不是道德善的;我们采用的是那种要求最严格的观点,而这种观点因其相关于世上一切事物的价值而为人们所接受。不过,这也是一个道德哲学家在其部分的研究中应该采纳的观点。因为,伦理学是一门研究什么是我们应该做的,以及在践履我们所应该做的过程中将牵涉什么的学科。因为我们所应该做的很大程度上(虽然如我所说,并非是完全地)依赖于我们在行动中所能够实现的善或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