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罗素和怀特海的《数学原理》,i~9。
[11]关于“承认”和“确定”这些类似概念的一些有趣评论,可见P.F.斯特劳逊的《论真理》一文,载《分析》杂志,第ix期(1948—1949),83页;《亚里士多德联合会会刊》(增刊),卷xxiv(1950),129页。
[12]坎宁安勋爵:《一位水手的奥德赛》,162页。
[13]《范畴篇》,6a17。
[14]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4.461。
[15]若把该定义扩展为如下规定,它就包含更复杂的蕴涵关系了,诸如数学中的那些蕴涵关系。对该定义的扩展如次:我们已给定的定义可视为一直接的蕴涵关系定义,而间接的蕴涵关系定义则可这样规定:即在P语句与R语句之间,有一系列的语句 Q1,Q2……Qn,且P直接蕴涵着Q1,Q1又直接蕴涵着 Q2……Qn直接蕴涵着R。但是,即便是这种规定,也不十分精确。
[16]关于如何按照包含逻辑符号的语句之蕴涵关系来规定这些逻辑符号的指示,可见K.P.波普尔的《新的逻辑基础》一文,载《心灵》杂志,第lvi期(194),193页。和他的《无假设的逻辑》一文;见《亚里士多德联合会会刊》,第xlviii期(1946—1947),2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