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个人自己的幸福,无论他欺骗自己多么彻底,欺骗或者不诚实的标准必定是:他承认这种欺骗行为。当一个主体“在其内心深处”承认事情并不如他所说的那样时,一个判断就是不诚实的。如果他口中说“我是幸福的”,而他并不幸福,那么在他的心底里,他必定已在对自己说“我不幸福”。他似乎并未听到他心底的声音。这些都是明喻,我感受到误用这些明喻的诱惑。(它们与在精神分析中所使用或误用的明喻,如下意识、超我等,是同一类明喻。)我用这些明喻所意指的东西,也许可以最平白地表达如下:关于幸福的第一人称判断可以是不诚实的,必须不允许这一事实与以下事实发生逻辑冲突,即一个人是否幸福取决于他自己对其生活境况的态度。对这种情形的最高审判官必定是该主体自身。认为情况可以是另外的样子,这是虚假的客观主义。
8.关于有益和有害的判断,也就是对某个人来说是有利还是不利的判断,牵涉两种要素。我们已经把这两种要素分别称为因果论要素和价值论要素。(参见第三章第五节)我们现在必须对这两种要素作一些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