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弗吉尼亚州议会下议院采用的对杰弗逊“建立宗教自由条款”提出的最严厉反驳,是由深孚众望的帕特里克·亨利提出的。亨利对保持国教的论证基于下述观点,即认为:“宗教知识具有一种矫正人们的道德、克制其罪恶、并保持社会和平的天然倾向,如果没有一个有力的习教条款,宗教知识就无法发挥作用。”见汤姆·J.科里的《首要自由》(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86)一书第四章对弗吉尼亚例子的讨论。亨利似乎并不是要论证基督教知识本身,相反,他似乎是想论证,基督教知识是一种实现基本政治价值即公民的善和和平行为的有效方式。因此我认为,他所说的“罪恶”,至少有部分用意是指那些僭犯政治美德的行动,而这些政治美德乃是政治自由主义所确立(194页以后)的,而且是由其他民主观念表达出来的。撇开我们是否能够在学校组织祷告、让其满足所有必需的政治正义限制这一明显的困难不谈,麦迪逊对亨利条款的反驳,在很大程度上表明,国教对于维持有序的市民社会是否必要?他的结论是,没有必要。麦迪逊的反驳也取决于国教对社会和宗教本身的整合所产生的历史影响。见麦迪逊的《纪念与谏疏》(1785)一文,收入马尔文·梅耶尔编《国父精神》一书(纽约,巴波斯—梅利尔,1993),7~16页。亦见科里的《首要自由》142页以后。他引证了一些殖民地繁荣发展的事实,这些殖民地没有建立国教,最著名的是宾夕法尼亚和罗德岛,在这些州里,早期基督教具有反罗马帝国的敌对力量,而过去建立的各种国教都已堕落。在这些系统阐述中,我们得持几分谨慎,这些论证如果说不是全部也有许多论证是能够按照公共理性的政治价值表达出来的。学校祷告这一例子让人特别感兴趣之处在于,它表明公共理性的理念不是一种关于特殊政治制度或政策的观点,而是一种关于如何论证这些政治制度和政策并对必须决定这一问题的公民实体证明它们的正当合理性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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