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兰克·约翰逊法官在1965年的案例中发表意见,允许了马丁·路德·金从塞尔玛到蒙特戈麦里的历史性游行,这是一个令人瞩目的例子。阿拉巴马的行政长官乔治·华莱士试图阻止这场游行。约翰逊法官承认,各州有权利规定其公路的使用规则,而大众沿着公路游行已经达到“宪法所允许的极限”。尽管如此,他还是命令该州允许这次游行。根据是,该游行的原因是正义的,属于“沿公路举行和平集会、示威和游行的权利范围”。他写道:“应该与人们抗议和请愿反对的那种邪恶相称。在此案例中,邪恶是巨大的。对以游行示威来反对这些邪恶的权利范围,应该做出相应的规定。”[13]
约翰逊法官的决定在内容上不是中立的;它不会帮助斯科基的纳粹分子。但它恰当地说明了自由主义的权利探究路径,与那种认为权利依赖于对权利所发展之目的的实质性道德判断的探究路径之间的差异。
节选自[美]迈克尔·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结论、第二版前言,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万俊人等译。
[1] 正如一位自由主义的著作家所大胆断言的那样:“人们艰难寻找的真理在于:在这宇宙的深处,并没有隐藏任何道德意义……然则我们也没有任何必要为这种空白所吓倒。我们,也就是你和我,可以创造我们自己的意义。”让人奇怪不已的是,尽管如此,他却又坚持认为,自由主义并不承诺任何特殊的形而上学或认识论,亦不承诺任何“具有高度争论品格的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