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奉行“以党治国”治国方略,颁布了一系列规程法令,严格、规范社团管理。北伐结束,教育行政委员会就颁布《教育会规程》(1927),1928年大学院颁布《教育会条例》,解除了北京政府时期“教育会不得干涉教育行政及教育以外之事”[9]禁令,次年,教育部颁布《教育会规程》及《教育行政机关管理学术团体办法》,后者对教育团体有直接的指导意义,规定“凡私人组织之社团、以研究学术为目的者,概称学术团体,除遵照民法总则及他项法令之规定外,依本办法办理”,要求学术团体不得有“违反党义”“妨碍治安”“败坏善良风俗”“涉及迷信”“干涉行政及其他一切学术范围以外之事”“借端敛财”目的或行为。其中第四条规定了学术团体成立后,“应开具左列各项、连同所有章程规则,向所在地之省或特别市教育行政机关登记:(1)事务所地址;(2)董事之姓名年龄籍贯学历及职业;(3)资产资金或其他收入之详细项目;(4)社员之姓名年龄籍贯及学历”[10]。中央执行委员会制定《文化团体组织原则》《文化团体组织大纲》以及《文化团体组织大纲施行细则》,教育部先后奉颁转发,要求全国各学术团体组织原则据此原则大纲办理。1931年1月国民政府颁布《教育会法》,该法共7章38条,特别规定了教育会为法人,须遵照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以研究教育事业、发展地方教育为目的,重申在校学生不得为社团会员,并对教育会的监督机关予以分级规定。5月,教育部发布《关于各学术团体应呈请备案的训令》,称“惟本部为最高教育行政机关,对于各种学术团体,有指示监督之责。嗣后凡经主管官署核准备案之学术团体,应一律连同各该学术团体章程及表册,转呈本部核准备案,以资考核而便监督。而学术团体,须于每年度终结后,详开左列各项,呈报主管官署查核,并应由主管官署转交本部备案:1.前年度所办重要事项;2.前年度收支金额及项目;3.前年度新加社员之姓名、年龄、籍贯及学历”[11]。国民政府详细而具体的法令法规,保障了教育社团的合法地位,营造了各类教育会社产生发展的社会语境。教育会社、团体与教育行政、教育决策关系愈发亲密起来,更多的新知识分子加入其中,以更为专业的姿态、更自信的态度,“舍我其谁”的气概,以专业学术团体为平台,施展个人抱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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