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设立指的是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然后设立公司,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公众不参与股份认购。
募集设立指的是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发行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通过这种方式设立公司。因此,募集设立又可以划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一种是公开募集设立。
◆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少于2人,不超过200人,其中半数以上必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少于500万元。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如果是通过发起设立的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全体发起人认购的总股份,这里所说的发起人必须是在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发起人。公司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之和在注册资本中的占比不能少于20%,其余部分在两年内缴足,缴足前不能向他人募集股份。
从原则上讲,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不能抽回资本,除非遇到以下情形:约定的期限到期后没有募足股份,或者发起人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定不设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