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不正义就仅是那种不能使所有人得益的不平等了。当然,这个观念是极其含糊和需要解释的。
作为第一步,我假定社会的基本结构分配某些基本的善——分配预计每个有理性的人都想要的东西。这些善不论一个人的合理生活计划是什么,一般都对他有用。为简化起见,假定这些社会掌握的基本善是权利和自由、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在后面的第三编中将集中探讨作为自尊的基本善)。这些善是基本的社会善。别的基本善像健康和精力、理智和想象力都是自然赋予的,虽然对它们的占有也受到社会基本结构的影响,但它们并不在它的直接控制下。那么,让我们假设一个最初的安排,在这一安排中,所有的社会基本善都被平等地分配,每个人都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收入和财富被平等地分享。这种状况为判断改善的情况提供了一个水平基点。如果某些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将使每个人都比在这一假设的开始状态中更好,那么它们就符合我们的一般观念。
那么,下面这种情况至少从理论上是可能的:人们所放弃的某些基本的自由能从作为其结果的社会经济收益中得到足够的补偿。我们的正义论的一般观念并不对究竟允许哪一种不平等作出任何规定,它只是要求这种不平等能改善每一个人的状况。我们不需要去假定某种类似奴隶制那样极端的事情,而只是设想人们在这样的情况下放弃某些政治权利:即当经济回报是巨大的,而他们通过运用这些权利影响政策过程的能力却是微乎其微的时候。但这种交换仍是上述两个原则要排除的交换,由于它们的次序,它们不允许在基本自由和经济社会收益之间进行交换。原则的次序表现了对各种基本社会善的一个根本的偏爱。当这种偏爱有合理性的时候,对处在这种次序中的原则的选择也是有合理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