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五宪草》共8章148条。第一章总纲,规定国体、主权、领土、民族、国旗及国都。第二章人民之权利义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有居住、迁徙、言论、著作、出版、通信、信仰宗教、集会、结社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之”;有财产、请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考试等权利。第三章规定国民大会之组织职权及会期,代表之选举任期。第四章规定总统及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各院之职权责任,总统、副总统及各院院长、立法委员、监察委员的任期。第五章规定省、县、市府的职权,省长、县长、市长、省议员、县议员、市议员的任期及选举。第六章规定中华民国之经济应以民生主义为基础,以谋国民生计之均足,并规定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发展生产事业等事项。第七章规定教育宗旨,以及人民受教育机会一律平等,教育经费之保障,教育事业、学术研究之奖励等。第八章规定宪法的效力、解释、修正等。
《五五宪草》起草制定历时三年,开会百余次,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数易其稿,在形式上和文字上具有某些民主的色彩。其所规定的中央政体,也属于一种民主政体,这正是它在部分知识分子当中受到肯定的主要原因。尽管事实上围绕着人民权利一章,一方面充分肯定人民应有的各种权利,一方面又以“非依法律不得限制”变相地允许立法机关制定种种单行法和特别法限制人民的权利,故社会各界对此意见不一,争论颇多。但其明文肯定人民的各种自由权,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中华民国为民主宪政体制,使倡导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各界人士有法可依,客观上仍有其一定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