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赔偿纠纷案诉讼中,商业网点诉称,中山南一路198 弄16 号104 室、701 室,198 弄17 号101 室、301 室系被告船舶设计院作为公建配套房移交后,由上海市南市区住宅发展局调拨给商业网点使用的,但被告却称上述4 套房屋已配售给了自己的职工无法退还,请求判令被告按上述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予以赔偿。2004 年9 月13 日,上海国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估价报告,载明:“以2003 年6 月27 日为估价时点,上述4套房屋房地产市场价格为209.7 万元,使用权价格为199.72 万元;以1998年1 月15 日为估价时点,使用权价格为111.08 万元。”被告在赔偿纠纷案中辩称其已按规定支付了公建配套费,故不该再交付房源,同时要求将上述4 套房屋与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瞿溪路680 弄1 号205 室房屋纠纷案一并处理。商业网点也同意两案合并处理。诉讼中,被告与商业网点接受调解,调解结果是由被告赔偿商业网点80 万元,双方达成调解后不再涉及本案被告的公建配套费等的返还事项。赔偿纠纷案调解解决后,2005 年8 月23 日,被告向原告弘正律师所又支付了律师代理费12.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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