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案件事实
申请人张琴因与被申请人镇江市姚桥镇迎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姚桥村委会)发生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向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张琴诉称:被申请人姚桥村委会于2014 年8 月14 日指定本人担任张子鑫的监护人。但本人是视力一级残疾人,无固定的生活收入来源,被申请人姚桥村委会的指定不妥。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姚桥村委会指定本人担任张子鑫监护人的指定。
被申请人姚桥村委会称:张子鑫父母于2014 年7 月28 日经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判决由张阿林抚养张子鑫,张阿林于2014 年8 月12 日向本村委会提出申请,请求另行指定张子鑫的监护人,经调查,张阿林是视力一级残疾人,无力抚养张子鑫。申请人张琴是张子鑫的姑姑,其虽然也是视力残疾人,但其现已结婚,丈夫为健全人,其家庭有一定能力抚养张子鑫,本村委会据此指定张琴担任张子鑫的监护人,本村委会指定是否妥当,请求法院依法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