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07 年1 月9 日,山西焦煤公司、日照港运销部及案外人肇庆市西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公司)三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1. 山西焦煤公司和肇庆公司负责采购煤炭及公路运输;日照港运销部和肇庆公司负责港口事宜,同时肇庆公司负责煤炭销售及货款回收;2. 山西焦煤公司的煤炭价格不能高于港口市场价格,如山西焦煤公司不能如期发货到港口,应在15 天内退回日照港运销部预付款;3. 每月按照煤炭数量、价格、质量等双方分别签订合同;4. 山西焦煤公司对肇庆公司、日照港运销部对山西焦煤公司原则上采取预付款的形式付款结算。
另查明,2006 年12 月4 日、2007 年3 月1 日、2007 年4 月23 日,日照港运销部与山西焦煤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煤炭价格每吨523 元,装船港为唐山京唐港,交货方式为发运港口离岸平仓交货。合同签订后,日照港运销部于2007 年6 月29 日向山西焦煤公司支付货款760 万元,同年7 月12 日支付货款1000 万元,共计1760 万元货款,但山西焦煤公司未依约供货。2007 年7 月12 日,山西焦煤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载明:“今我单位收到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运销部货款1760 万元,计划2007 年7 月中下旬装船,经协商我单位先开增值税发票,金额为:20050564.8 元,此金额涉及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运销部蒙原煤38337.6 吨。这批煤炭我单位保证于2007 年7 月底以前平仓转给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运销部。”2009 年7 月1 日,山西焦煤公司再次出具证明,载明:“今我单位收到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运销部往来货款1760 万元(原计划2007 年7 月中下旬装船),未交付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运销部蒙原煤38337.6吨。这批煤炭我单位保证于2009 年7 月底以前在日照港平仓转给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运销部。”之后,山西焦煤公司也未依约供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