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间实际的借贷法律关系中,作为中间方的托盘企业并非出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借款,而是为了转贷牟利,故借贷合同亦应认定为无效。借款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应向贷款人返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
因贷款人对合同的无效也存在过错,人民法院可以相应减轻借款人返还的利息金额。
2. 案件事实
再审申请人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运销部(以下简称日照港运销部)为与被申请人山西焦煤集团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焦煤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晋商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作出(2014)民申字第209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富博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林海权、张颖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洁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