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道德哲学来说,这种区别非常重要,因为事实上,这种认为道德判断之功能是说服的提议,导致了一种把道德判断之功能与宣传之功能区别开来的困难。[9]因为我想使人们注意命令与道德判断的某些相似性,并把这两者都划归为规定语句,所以我尤其要求我自己避免把这两者中的任何一种与宣传混淆起来。如同经常出现在哲学中的情况那样,在这里,我们也混淆了两种区别。第一种区别是陈述语言与规定语言之间的区别。第二种区别是告诉某人某事与使他相信(或做)别人告诉他的某事之间的区别。只要我们稍加考虑就会清楚,这两种区别既殊为不同,又相互重叠。因为我们可以告诉某人某事是事实,或者吩咐某人去做某事,在这里,不存在任何说服(或影响,或引诱,或促使)的企图。如果这个人不想同意我们所告诉他的事情,那么我们就可能诉诸夸张巧辩、宣传鼓动、额外编造事实、心理诡计、恐吓威胁、贿赂、折磨、冷嘲热讽、许诺保护以及各种各样的其他权宜之计。所有这些都是引诱或促使他去做某事的方式,前四种也是促使他相信某事的方式,其中没有一种是告诉他某事的方式,尽管那些运用语言的方式也许告诉了他各种事情。倘若我们把这些方式视为引诱或说服的权宜之计,则这些方式成功与否就只能通过它们的效果来加以判断了,亦即通过看此人是否相信或者是否做我们正力图促使他相信或促使他去做的事,来判断这些方式是否成功。至于用来说服他的手段是公道的,还是污秽的,这无关宏旨,只要这些手段能说服他就行。因此,当某一个人意识到别人正在试图说服自己时,他对这一意识的自然反应便是:“他正在试图游说我,我必须警惕,切莫让他偏执地左右我的决定;我必须在这件事情上拿定主意,保持自己作为一个自由责任之主体的地位。”哲学家们不应鼓励这种对道德判断的反应。另一方面,对于某人告诉我们某事是事实或者他吩咐我们去做某事(比如说,给门装上撞锁)来说,我们并不会自然地作出上述那些反应。吩咐某人去做某事,或告诉某人某事是事实,都是对“我将做什么”或“这些事实是什么”之问题的回答。我们回答这些问题后,听者便知道去做什么或事实真相是什么——假如我们告诉他的是正确的话。他并不必然会因此而受到影响,而倘若他没有受到影响,我们也没有失败。因为他可以决定不相信我们或不服从我们,仅仅告诉他事实真相并未做任何事情——也未试图去做任何事情——来阻止他不相信我们或不服从我们。但说服并不针对一个作为理性主体并正在问他自己(或我们)“我该做什么”的人,因为它不是对这样或别的问题的回答,而是一种使他用一种特殊方式来回答它的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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