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更具决定性的是来自相反方面的攻击,即对价值之性质本身的分析。价值需要在生存中并通过生存来实现。于是出现了这么一个问题:如果没有价值对生存的任何存在论参与,在价值与生存两者之间只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的话,这种实现如何可能?来自生存之外的命令如何能对生存具有影响?如果用机械的必然不等来描述生存,那么这个问题就完全无法回答。但是,即便肯定了自由(这是存在论为价值理论而对科学决定进行的干预),这个问题仍然存在:来自生存之外的命令,如何能对它们与其存在毫无本质联系的生存着的存在物负有义务?价值理论又一次无法回答。于是,对这些问题再也不可能不予理睬了:什么是价值的存在论基础?被称为价值的东西如何植根于存在自身之中?更有甚者,坚持价值理论有意义吗?探索伦理学以之为基础的实在之结构难道不是更合适吗?换言之,价值理论自身难道不是在要求由存在论来代替它吗?
但是,即便一个人接受了对价值理论的这种批评,他也可能会企图通过提出别的种种替代物,来逃避存在论这一替代物。其中首先是实用主义的方法。实用主义论证说,伦理规范是人类体验的客观化。它们确立了一些规则来描述在实用方面是最适合的行为。但是人们立即可以问道:适合于什么?每一种情境在其伦理方面都是有歧义的,都允许对适合性问题作不同的回答。实用主义对于存在论(有意识的存在论,因为无意识的存在论总是在场的)的逃避,受到了关于实用主义的适合性之标准这一问题的阻碍。其次,某种多少是相反的替代方法,是神学的方法。伦理规范是上帝赋予的,这是其有效性的基础。这种解决方法似乎可以解释实用主义价值理论未能解释的伦理体验的那么一种特性,即道德命令的无条件性。但是,神学的替代方法是否避开了存在论呢?对此的解释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我称为他律的,另一种我称为神律的。前者把道德诫命理解为神圣意志的表达,这种意志有权威而无标准,对之不可能根据其对人性的适合性去衡量。当它通过启示而给出时,对它只能服从。但是问题在于:人们为什么应该服从这个神圣立法者的诫命呢?这些诫命如何区别于人间专制者的命令呢?他比我强大。他能够毁掉我。但是,随着把自己的人格核心交给一个异己意志而来的毁灭,难道不是更可怕吗?关于道德命令之神学基础的另一种方式是神律。它避免了他律方式的毁灭性。但是正因为如此,它就变成了存在论的方式。它断言(与古典神学的主导倾向一致),上帝赋予的律法,就是人的本质天性,它作为律法与人对立。如果人不曾与自身疏离,如果人的本性不会在其实际生存中被歪曲,那么,律法就不会与人作对。这种律法对人并不是异己的。它就是自然法。它代表着人与之疏离的人的真正天性。每一个有效的道德诫命,都是人与自己、与他人及与宇宙的本质关系之表达。仅此一项,就使它成了义务性的,就使对它的否定成了自我毁灭。仅此一项,就说明了道德命令具有无条件形式,不论其内容可能是如何有疑问或受限制的。神律的解决方式不可避免会导致存在论的问题。既然上帝不被看作一个异己的武断的立法者,既然其权威不是他律的而是神律的,那么,存在论的前提就被接受了。神律的伦理学包括存在论。它们也检验它们所依赖的存在论基础。如果关于爱、力量和正义之性质的存在论陈述,能够解决关于爱、力量和正义之伦理的舍之则不能解决的难题,那么,它们也就得到了检验。为了表明事实确乎如此,我们就必须在人际关系、社会制度和神圣者这三个领域内来考虑爱、力量和正义的伦理学功能。在第一个领域内,正义是主要的;在第二个领域内,力量是主要的;在第三个领域内,爱是主要的。但是所有这三个原则在每一个领域内都有效。神圣者的领域是其他领域内的一个特性,它只在某些方面自成一个领域。因此,我们将首先讨论人际关系中的正义、爱和力量,然后讨论社会制度中的力量、正义和爱,最后讨论与神圣者关系中的爱、力量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