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把这一点运用到我们的汽车——自行车这一简单的双边例子中去。对方不想让我搬他的自行车,但我为了能把我的汽车停下,更想把自行车搬走。我充分意识到他欲望的力量,并因而具有一种同等力量的欲望,如果我在他的处境下,应让自行车待在那里。但为了停下我的汽车,我也有一个把它搬走的原初欲望。后一个欲望借助强大的力量获胜。相反,如果位置对换了(自行车是我的,汽车是他的),而且我能以某种方式不让他搬走自行车,从我个人观点来看,情况就不同了(尽管在其可普遍化的性质上没什么不同)。在这个不同的情况下,假设我不让搬走自行车的欲望比对方停车的欲望弱得多;并假设我充分意识到了对方欲望的力量并因而有了一个同等力量的欲望,如果我在他的处境下,我将会停下我的汽车。在这一不同的情况下,我于是又有了两个欲望:让我的自行车待在那里这一原初欲望,及后来的欲望:如果我是对方,我应能把我的汽车停下;而且后者将是较强的那个欲望。因此在这一不同的情形下,我会认为应把自行车搬走。
请注意,尽管在这一不同的情形下,它们仅仅在什么样的个人占据这两个角色这一点上不同;它们可普遍化的性质都是一样的。那就是为什么(而且这既有趣又很重要)在两种情况下结论都是应把自行车搬走;这是因为在这一种情况下,自行车的主人让自行车待在那里的欲望弱于汽车主人停车的欲望。这里,我们在缩影中明白了使我们的规定可普遍化的要求是如何产生功利主义的。而且我们也明白了一旦每一方向自己充分描绘对方的处境,原则上的一致是如何通过我们的推理方法而达到的。将这一方法扩充到多边情况原则上已无任何困难;困难都在于获取必要的了解并正确地进行一些很复杂的思考过程的实践困难。在困难的情况下,只得让大天使来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