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健全教育法律体系和利益补偿机制与救济制度,严格教育执法制度
一是加快建立完备健全的教育法律体系。加强教育法规纵向和横向结构体系的建设,逐步形成内容全面、分布平衡、结构合理、形式统一的教育法律体系。凡颁布一项教育法律制度,就应制定、实施与该法有关的不同层次的法规性文件与之配套,使教育法规构成一个完整的、纵横交错的、切实可行的整体。[37]
二是建立针对弱势群体和落后地区的利益补偿机制。教育不公在很多时候并非源于人自身的勤勉或懈怠,而是源于人的自然存在环境或社会制度的结构性失衡,比如弱势群体[38],中西部不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国家需要制定利益补偿机制,比如建立扶助农村贫困地区教育发展的长效机制,从政策和制度上给予其一定的补偿。
三是建立严格的教育执法制度。各级政府和教育职能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职责,正确规范引导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同时,加强对教育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系统的日常督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