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通过杀死一个无辜的人来救另外五个人的行为被证明是正当的,那么受害者将没有权利反对,或者从纯粹结果论的角度来看,他甚至没有权利反抗。与之相对照,另外五个人将有权利反对,如果我没有杀死这个人来救他们。而完全非个人的道德却要求:在判断别人如何对待他们时,受害者与当事人的判断都应该由当事人中立的非个人价值来支配。
但是,对于每个个体而言,这似乎是一个过分的要求,因为每一个人对待世界的看法在本质上是十分复杂的,并且包含着十分主观的部分。当然,在上面描述过的两难局面里,六个人中没有一个人想死,但是只有其中一个人面临着被我杀死的局面。从纯粹的当事人中立的结果论的角度来看,这个人无权要求不被我杀死,他作为我的受害者的特殊地位不给他任何特殊的身份向我提出这种要求。
当然,道义论的地位有着类似的特征。从道义论的角度来看,我可以杀死一个人来救的另外五个人既不能央求我救他们,也不能反对我不去救他们(他们应该向杀他们的人而不是我央求——如果这是死亡威胁的本质的话)。但是,这两种处境并非等同,因为二者有一点不同。道义论的限制总是允许受害者反对企图伤害他的人;并且,无论是从受害者个人的立场来看,还是从行动者个人的立场来看,他们的关系具有规范性扩大所特有的特点。这样一种道义论的限制表达受害者的立场对当事人的立场的直接要求,并且通过这种关系进行运作。即便是为了他人的更大的善,受害者也会因受到故意伤害而感到愤慨,这不仅是由于受到伤害的程度,而更是由于他的关于使我的行为受他的恶的指引的那种价值被侵犯了。我所做的事直接与他的善相反,而不只是事实上对他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