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感情感染与同感绝无任何关系,这应是极易于理解的,人们无须予以强调。然而,一些重要作者的错误却迫使我们对此不得不再加说明。例如,斯宾塞(在某些方面也包括达尔文)就同感的产生所作的整个详尽论述,几乎完全是重蹈混淆同感和感情传感的覆辙。他们总希望从群体风尚和高等动物的群体意识中推导出同感,从而造成了根本性的混淆。而且,这是他们一再重犯的错误。正是由于整个思维方向的错误,所以尼采——从反面来看——以同感的这种错误概念为前提得出的同感,尤其对同悲的评价完全错误,也就不足为怪了。在这里,我从他为反对同悲而作的冗长论述中援引一段话,以见其一斑:“悲伤本身通过同悲而变得具有传感力,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因此而全部丧失生命和生命力量,这种损失与原因的量处于某种荒诞比例之中(如拿萨勒人之死)。”“这种抑郁性和具有传感性的本能使以维护和提高生命价值为目的的本能互相交叉:它作为苦难的乘数和所有苦难的保存者,同样也是加速堕落、加速颓废的主要工具。”(《反基督》)显然,在这里以及在许多相关的地方,共同悲伤和感情传感被搞混了。悲伤本身恰恰并非因同悲而具有传感性。正好相反,凡是悲伤具有传感性的地方,同感便完全被排除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被施予我的悲伤不再是作为另一个人的悲伤,而是作为我的悲伤,即作为我极力试图以避开悲伤景象的方式消除的悲伤。即便在有悲伤传感的地方,对于他人悲伤本身的同悲恰恰有能力消除那种传感——这正如:以往充满悲伤的体验犹如压力一般仍然压在当前体验之上,而对以往体验的再感知性的体验则抵消着这种压力。[14]而“苦难的乘数”之可能成为同悲,也只是当它与感情传感表现为同一的时候。因为只有感情传感——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才会在另一个人身上引起一种现实的悲伤,引起一种像具有传感性的感情那样的感情状态。而这样一种现实悲伤在有着真实同感的情况下,恰恰不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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