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述1 至7 号、16 至18 号门面,被告遵义明顺公司早在2007 年4 月即已交付原告纪念街村民组占有、使用。2007 年4 月30 日,遵义明顺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纪念街村民组签订《临时交房协议》,载明:“甲方将金地世家C 栋1-7 号门面,16-20(20 号门面的一半)号交付乙方使用。……(实际面积以房管局测量为准)”。遵义明顺公司在协议尾部加盖公章,龚宣强签名。接房当日,纪念街村民组便将16 号、17 号门面租给“苏春城”、18 号门面租给“苏瑶琪”从事钢材销售。双方租赁合同从2011 年起一年一签,租金一年一付。
2007 年6 月12 日,经遵义天络房地产测绘处测量,前述1 至7 号门面总建筑面积为423.45 ㎡,16 至18 号门面单间建筑面积均为73.35 ㎡,合计220.05 ㎡。同年9 月6 日,“金帝世家”C 幢通过施工、勘查、设计、建设、监理五家单位竣工验收,遵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于9 月10日在《单位(分部)工程验收意见书》上签署“同意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