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首先介绍一下我们国家主要的伤害等级鉴定标准,然后重点介绍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两种鉴定——工伤鉴定和交通事故鉴定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伤残等级鉴定的相关标准
目前,我国缺少统一的伤残鉴定标准,种类繁多,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等行业标准,还有部分省市制定的标准,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人体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颁发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等。
司法实践中经常使用的国家级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有以下三个:
1.《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GB/T 16180-2006,以下简称《工伤标准》):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共同提出,于2007年5月1日实施,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 18667-2002,以下简称《交通标准》):由公安部提出,于2002年12月1日实施,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